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三)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 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