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二)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