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