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