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