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