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五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