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