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