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被引用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