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三)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 (四)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 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