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登记立案范围 (五)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五) 二、 登记立案范围 (五)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