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登记立案范围 (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登记立案范围 (二)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