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二、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二、 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 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 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