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
第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第八条
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第十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
第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