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