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