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