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