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