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