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