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公开开标。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