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证书编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公证证词;
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出证日期。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