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