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