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