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