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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第六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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