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