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