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