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