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9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