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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第三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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