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