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并分析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上一年度年报(或募集说明书)披露情况分析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六条 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当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后续偿还安排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抵押、质押、被查封、冻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况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和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对外担保的担保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尚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30%的,应当披露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获得的银行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包括按时偿还、展期及减免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