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一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场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