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