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表述通俗易懂,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应相互结合;

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注明相关报表口径;

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募集说明书概览的内容,应摘自募集说明书,并与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