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已在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索引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为募集说明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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