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