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文件。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应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在发行结束之前不能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