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公司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主要包括: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