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公司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主要包括:

设立方式;

发起人;

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