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前十名股东。

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