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七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七节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四十七条 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中近三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应摘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对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