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持续为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中后台处理等活动,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