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持续为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
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实时查询其所持基金的基本信息;
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投资人约定提供前款规定信息的方式。
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实时查询其所持基金的基本信息;
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投资人约定提供前款规定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