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中国证监会就特殊基金品种、特殊业务类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