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应当全额交付款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应当全额交付款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