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
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第四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第六条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
第七条
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第八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
第九条
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