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