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